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安裝許可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1
第三章 安裝許可程序 2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3
第五章 附 則 4
附件A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類別及其級別 5
附件B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7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壓力管道安裝許可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壓力管道安裝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其安裝許可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
第三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按照壓力管道的類別及其級別確定許可范圍。壓力管道的類別及其級別劃分為GA類、GB類、GC類、GD類,具體劃分見附件A。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管理壓力管道安裝許可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GA類[含長輸(油氣)管道帶壓封堵、管道現(xiàn)場防腐蝕作業(yè)(甲級)]、GCl級和GDl級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的受理、審批、發(fā)證,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其他級別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的受理、審批、發(fā)證。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壓力管道安裝)有效期為4年。
第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鑒定評審的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
第二章 安裝許可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yè)執(zhí)照。集團公司申請安裝許可,應當明確具體從事安裝工作的機構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義申請安裝許可,必須取得其總公司的授權。
第七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壓力管道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其相應的設計、安裝以及竣工驗收等標準(以下簡稱相應標準)從事壓力管道安裝。
安裝單位應當保證所安裝的壓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第八條 安裝單位應當具備壓力管道安裝要求的能力,其人員、安裝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安裝條件,包括辦公條件、安裝設備與工藝裝備、試驗用的廠房場地、原材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場地;
(三)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檢測手段,包括檢測儀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理化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和試驗條件;
(四)具備主要的安裝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力。
理化檢驗、無損檢測分包時,應當有與專業(yè)檢驗、檢測機構簽定的分包協(xié)議。
首次取證和增項(或者升級)的安裝單位,應當通過試安裝證明其具備安裝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的能力。
具體資源條件見附件B。
第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xù)改進與許可項目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對壓力管道安裝工程項目和重點過程實施質量控制,并且形成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第三章 安裝許可程序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試安裝、鑒定評審、審批證。
第十一條 申請安裝資格的單位(也稱為安裝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機關)提出安裝許可申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并且按照要求進行網上申報:
(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單位概況;
(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質量保證手冊。
提供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安裝單位的公章。
第十二條 許可審批機關對安裝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資料
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安裝單位,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將兩份申請表返回安裝單位(其中一份交鑒定評審機構),一份申請表交許可審批機關的下一級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一份申請表由許可審批機關存檔。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裝單位,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資料不能證明安裝單位已經達到第二章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要求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
(三)處于對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者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
對不予受理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上簽署不予受理意見,并且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安裝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由于申請單位原因,18個月內未能完成許可工作的,安裝單位應當根據單位條件變化情況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所受理的級別進行試安裝(試安裝期一般不超過半年)。試安裝按照監(jiān)督檢驗的要求,接受安裝監(jiān)督檢驗。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約請有資格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鑒定評審。
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jiān)督規(guī)則》的要求,安排鑒定評審工作,確定鑒定評審時間和鑒定評審組成員,并且將《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單》抄送許可審批機關及其下一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組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和本規(guī)則第二章的要求,對安裝單位進行鑒定評審,并且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查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
(二)查看資源條件和其他必備條件是否滿足所申請許可級別的要求,檢驗檢測手段是否與所申請許可級別相適應;
(三)對所申請的各個級別的試安裝項目進行安裝質量評審;
(四)通過審查試安裝工程的技術資料、工作記錄等,核查質量保證體系能否正常運轉;
(五)確定許可范圍。
第十七條 鑒定評審組完成對安裝單位的鑒定評審后,應當及時出具鑒定評審報告,提出鑒定評審意見。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需要申請單位整改的,自整改結果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作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報告應當經過鑒定評審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鑒定評審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上報相應的許可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許可審批機關在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批準、頒發(fā)許可證等工作。
第二十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如果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增加安裝許可類別、級別,應當辦理增項的許可申請手續(xù),其申請程序和要求與首次申請一致。
第二十一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xù)從事安裝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許可審批機關提出換證申請。超過許可證有效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安裝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當有安裝業(yè)績,沒有相應類別、級別安裝業(yè)績的,不允許換證。
換證申請時,安裝單位除提供本規(guī)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裝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二)原《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復印件);
(三)持證期間的業(yè)績清單。
第二十三條 換證程序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換證評審除包括本規(guī)則第二章規(guī)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查壓力管道有關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其相關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
(二)核查所有安裝項目接受安裝監(jiān)督檢驗韻情況;
(三)檢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進行安裝韻行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許可的安裝單位進行壓力管道工程分包的行為;
(四)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
(五)檢查與許可項目有關的重大質量事故、用戶反饋意見的處理;
(六)核查資源條件變更情況;
(七)現(xiàn)場抽查壓力管道安裝質量;
(八)核查持證期間壓力管道安裝業(yè)績。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采購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壓力管道元件進行抽查,并且對其質量負責。壓力管道安裝工程中,由安裝單位采購或者由用戶自行采購的屬于《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guī)則》管轄范圍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壓力管道元件,
其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資格。
當無損檢測分包時,承擔無損檢測工作的無損檢測機構應當具有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無損檢測機構資格,并且具有相應的無損檢測項目。
第二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在壓力管道安裝施工(含試安裝)前履行告知手續(xù)。承擔跨省長輸管道安裝的安裝單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履行告知手續(xù);承擔省內跨市長輸管道安裝的安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履行告知手續(xù);其他壓力管道的安裝單位,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履行告知手續(xù)。
安裝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壓力管道安裝過程實施的監(jiān)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二)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者出賣《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三)不得超過許可范圍安裝壓力管道;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賣)安裝質量證明書、合格證;
(五)不得向未取得許可的安裝單位進行壓力管道安裝工程分包;
(六)不得向用戶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當單位名稱、地址等發(fā)生變化時,應當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當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更換質量保證工程師時,應當在變更生效后的30日內書面告知發(fā)證機關和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變更分包的專業(yè)檢測機構時,應當在變更生效后的30日內書面告知發(fā)證機關和鑒定評審機構。
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地址發(fā)生變更時,如果許可資源、質量保證體系不發(fā)生較大變化,一般不進行現(xiàn)場鑒定評審。必要時,發(fā)證機關可以通過現(xiàn)場查看進行確認。
第二十八條 由于改制、搬遷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許可證有效期時,獲得許可證的安裝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fā)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需要延長許可證有效期的理由和證明資料,許可證延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并且根據情況縮短新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條 以下單位或者機構不得申請壓力管道安裝許可:
(一)學會、協(xié)會、專業(yè)咨詢公司;
(二)檢驗檢測機構;
(三)壓力管道設計、元件制造和安裝許可的鑒定評審機構以及有關型式試驗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8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的《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隨時咨詢我們,山東福城企業(yè)咨詢有限公司專業(yè)精準高效辦理各類許可事項。
咨詢熱線:0531-58768032
上一篇: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標準
下一篇: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要求
返回列表